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7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7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703號聲請人科樂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其明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康翠真┌──────────────────────────────────────────┐│附表:99年度除字第27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巨思文化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9年10月10日│605332元│BR0000000│││限公司 詹宏志 │信義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