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622號原告 羅達樹 被告陳 昱安
陳志信 范瀚文 廖嘉河 洪子堯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187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陳昱安 、陳志信、范瀚文、廖嘉河、洪子堯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章曉文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