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二四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零伍拾捌元,折合銀元壹拾壹萬叁仟叁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肆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叁仟柒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