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原花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原花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楊金花
訴訟代理人  林士欽
被   告  林阿里
訴訟代理人  楊治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八月九日上午十點至
花蓮縣○○鄉○○村○○○段○○○號現場履勘,兩造應依主文所
示期日、地點準時到場,並請原告預納測量費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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