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原花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楊金花
訴訟代理人 林士欽
被 告 林阿里
訴訟代理人 楊治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八月九日上午十點至
花蓮縣○○鄉○○村○○○段○○○號現場履勘,兩造應依主文所
示期日、地點準時到場,並請原告預納測量費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