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小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小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同會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月21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該裁定業於102年7月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經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多元化繳
費狀況查詢證明單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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