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謝以昱
訴訟代理人 李嘉嬴
相 對 人 周文筆
訴訟代理人 周國 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國評 為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
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
銷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周國評,前經本院許可在案,
茲因周國評非大學法律系畢業,且於本院102年7月25日會
同兩造及地政機關人員履勘現場時,不作正當法律程序之主
張或陳述,而故意誣指:「法官有錢可拿」等語,公然侮辱
法官,有本院勘驗筆錄可稽,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爰依首揭規定,撤銷其為本件訴訟之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