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己○○
寅○○甲○○丙○○乙○○癸○○戊○○壬○○庚○○子○○丑○○辛○○丁○○上列原告與被告極上之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財產權部分,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非財產權部分裁判費,另就財產權部分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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