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抗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865號抗告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先後數次犯詐欺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符合刑法第51條第5款數罪併罰之要件,因認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等語。惟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l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最長之刑期為有期徒刑6月(即附表編號l之罪),乃原裁定主文所定應執行刑僅有期徒刑「1月」,顯有違前述規定。再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不得以裁定更正,如係正本記載之主文(包括主刑及從刑)與原本記載之主文不符,而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亦不得以裁定更正,應重行繕印送達,上訴期間另行起算。至若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518號判例參照)。本件原裁定理由表示所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其主文與理由顯有矛盾。參諸前揭判例意旨,原裁定認事用法未洽,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合法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按司法院院字第1857號及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刑事判決正
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須顯係文字之誤寫、誤算,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顯然錯誤者,始得由原法院以裁定更正。又按刑事判決之文字,如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仍可由原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此等因筆誤而生之錯誤,既得以裁定更正,即無違背法令可言,不生上級審應予撤銷之問題(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19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原審雖於主文欄誤載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及減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1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之標準。惟原審裁定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業據原審裁定於理由中詳述綦詳。是由該裁定之理由欄之記載觀之,即可知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為1年及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主文所載應執行刑為「壹月」,顯係誤寫,且本件僅關於定執行刑,核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照上開司法院解釋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得以裁定更正之。而原審於發現上開誤寫情形,業於98年7月8日即已裁定更正其主文之記載,此有該更正裁定在卷可稽。是原審之裁定,核無違誤。是抗告人之抗告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15│已減為有期徒刑2││││日│月15日│├───────────┼──────────┼──────────┼──────────┤│犯罪日期│94.12.31│95.11.10│95.11.24│││││││││││├───────────┼──────────┼──────────┼──────────┤│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緝字第172號│97年度偵續字第258號│97年度偵續字第258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1567號│97年度易字第3143號│97年度易字第3143號││││││││實├─────────┼──────────┼──────────┼──────────┤│審│判決日期│97.05.30│98.01.20│98.01.20│├─┼─────────┼──────────┼──────────┼──────────┤│確│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1567號│97年度易字第3143號│97年度易字第31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6.23│98.02.12│98.02.12│├─┴─────────┼──────────┼──────────┼──────────┤│備註│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273號│4982號│4982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犯罪日期│95.12.13│95.12.15│95.12.25│││││││││││├───────────┼──────────┼──────────┼──────────┤│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續字第258號│97年度偵續字第258號│97年度偵續字第258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3143號│97年度易字第3143號│97年度易字第3143號││││││││實├─────────┼──────────┼──────────┼──────────┤│審│判決日期│98.01.20│98.01.20│98.01.20│├─┼─────────┼──────────┼──────────┼──────────┤│確│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3143號│97年度易字第3143號│97年度易字第31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2.12│98.02.12│98.02.12│├─┴─────────┼──────────┼──────────┼──────────┤│備註│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4982號│4982號│4982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05.23│││││││││││││├───────────┼──────────┼──────────┼──────────┤│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續字第258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3143號││││││││││實├─────────┼──────────┼──────────┼──────────┤│審│判決日期│98.01.20│││├─┼─────────┼──────────┼──────────┼──────────┤│確│法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31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2.12│││├─┴─────────┼──────────┼──────────┼──────────┤│備註│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4982號││││││││└───────────┴──────────┴──────────┴──────────┘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