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600156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保證金繳納收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場之通知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等為證,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民國97年11月17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09732338800號函覆拘提未獲暨所附拘票、執行報告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1月26日板檢慎幸97執助4346字第129987號函覆無法代為執行暨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均附本院卷),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