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5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三、四已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且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43號判決各減為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爰聲請就附表編號1、
2部分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4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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