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90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嘉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6年9月1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