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57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57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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