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715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53號,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談虎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