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5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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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5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27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6月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