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672號
聲請人 李瑞恆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馨儀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3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