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79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791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告 陳艾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 伍佰 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勞工紓困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帳務明細查詢結果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表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被告仍未具體指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糾葛之處,亦未到庭陳述或再以書狀表示意見,本院自無從審酌,則其空言所辯,尚非可取。從而,原告依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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