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聲字第67號
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對人 陳進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聲請意旨:相對人陳勝龍即陳國基(下稱陳勝龍)連同連帶保證人 陳柳盈盈 即 陳柳麗香 (下稱陳柳盈盈)前積欠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借款債務,業經土地銀行將其對相對人陳勝龍及陳柳盈盈之上開債權讓與第三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興公司),再經新興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陳柳盈盈已於民國94年8月18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聲請人日前以雙掛號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詎竟因「查無此人」退回原件,致債權讓與之通知書函無法送達,經查相對人仍設籍原址,並未遷移,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附件所示債權讓與通知函及退郵信封、收件回執為證,堪信相對人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合於前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