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0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威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毒偵緝字第33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23號、105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個,驗餘淨重合計為肆點貳玖陸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肆點捌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33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23號、第6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查獲之白色結晶1包、咖啡包1包(104年度安保字第307號)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其結果分別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
2.232公克、4.85公克;於105年1月7日查獲之白色結晶2包(105年度安保字第62號)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其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571公克、
1.493公克,合計為2.064公克等情,各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104年度毒偵字第1386號卷第27頁;105年度偵字第536號卷第21頁),故上開扣案之白色結晶物即甲基安非他命、含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均係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係供包裹毒品之用,檢測後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應一併依上開規定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前揭物品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