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8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國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國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國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4年3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本件受刑人游國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㈠①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5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3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3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②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20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③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5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前開①至③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0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㈡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1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㈠、㈡所示之罪刑,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4年3月2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0252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9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0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年8月12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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