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五號
聲請人南投縣名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肆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㈠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貳萬捌仟伍佰元;㈡郵費:貳佰捌拾柒元(聲請人原繳叁佰肆拾元,嗣本院發還伍拾叁元);㈢聲請公示送達裁判費:肆拾伍元;㈣公示送達登報費:貳佰肆拾玖元;㈤本件程序費:陸拾捌元。共計貳萬玖仟壹佰肆拾玖元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廖健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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