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三七五號、第四四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共十一年一日確定,並移付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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