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
丁○○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己○○被告甲○○○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欽村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勝昭 複委任人 黃國恩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二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