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埔刑簡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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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埔刑簡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緝第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拾玖包(淨重貳拾貳點肆叁公克)、含有海洛因殘渣之空袋伍個,均沒收銷燬之;使用過之注射針筒貳拾柒支、未使用支注射針筒貳拾玖支,均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叁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貳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拾玖包(淨重貳拾貳點肆叁公克)、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叁點壹公克)、含有海洛因殘渣之空袋伍個,均沒收銷燬之;使用過之注射針筒貳拾柒支、未使用支注射針筒貳拾玖支、吸食器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紀錄表各乙紙附卷可稽,其歷經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以啟自新。惟為確實使其有正確之法律觀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督促,爰併依法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