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三號、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殺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確定,並移付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