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五五二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巴 鐸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叁拾柒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