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東青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