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五八О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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