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九七О號
  原   告 丁○○○○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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