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九七О號
原 告 丁○○○○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