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87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八七九號
  原   告 泰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即佑明春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