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59號
上訴人 葉珮如
被上訴人 蕭名豐
以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759號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