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原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盈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盈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
第3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
且供其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