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9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偉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文申王東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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