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9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偉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文申 、 王東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