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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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236號
原 告 張杰 送達處所:桃園市郵政信箱第11-11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欣欣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1,000元,嗣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22,72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2,7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11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