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609號

原告 楊建廷

訴訟代理人 楊建羽

被告 湯永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陳房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本件已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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