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609號
原告 楊建廷
訴訟代理人 楊建羽
被告 湯永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陳房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本件已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