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43號原告 陳昱妗 被告 吳祐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9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法官郭惠玲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黃翊庭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