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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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35號
原告 廖巧喬
被告 劉伯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24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伯麟被訴竊盜原告廖巧喬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