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調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代 理 人  沈志揚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松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丁志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提出被告松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清算事件及
  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二、補正提出被告松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補正提出被告松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前全體董
  事之姓名及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
  補正該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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