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205號
原   告  劉闊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楊詠喬
被   告  吳碧玉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張易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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