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839號
抗 告 人  林利華
相 對 人  劉文海 (即被繼承人 林金桂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
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抗告意旨狀。
二、按原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
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抗告狀
陳明 相對人於起訴時係住台北市大同區,起訴後始遷移住
所至台北市中正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院
有管轄權,是本院前開移轉管轄之裁定,應予撤銷,由本院
續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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