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子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子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卓子晏(原名: 卓世傑 ,於民國99年12月17日更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1月及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接續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文號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9月11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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