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 趙顯彰
張選被告 魏瑞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楊國煜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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