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原告 黃美玲 被告 鄭志昌
鄭世杰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鄭志昌
林佩珊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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