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5年鑑字第8016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六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記過一次。
事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偵查員,竟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在該分局刑事組,為使涉嫌煙毒罪之 吳守仁 、 林裕商 二人供出販毒情節,踢打吳、林二人成傷,案經法院以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確定,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提出起訴書、判決書及確定函影本各乙份附卷為證。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㈠八十三年九月十二日晚間十一時許,偵辦吳守仁等四人刑案,實因依法扣押涉嫌
人吳守仁所有贓款高達新台幣六十多萬元,而萌誣陷指控, 吳某 只憑本分局之人事檔案之照片而誤指申辯人傷害案,當申辯人為洗刷誣指,一再請求刑庭慎重,傳吳某到庭指認,然因吳某交保後,在外繼續多次販賣煙毒而逃逸,拒不到庭,承辦法官竟以原照片指認而判決,實令申辯人不服為申辯理由之一。
㈡偵辦本案時,本分局有其他單位人員共同出力協助圍捕在圍捕中曾受狡猾而刁頑
之吳某攻擊,一時氣憤而推涉嫌人,申辯人誓死未出手,並原以「殺雞宰頭發誓,如有出手,不得好死」,然因同分局之林姓同仁推了涉嫌人,而其髮型、體態特徵與申辯人相似而被以照片錯誤指認,實在「冤枉到極點」,也因在訴訟中,唯恐說出實情,而誤害同仁,以致被誣判,真是「黑狗偷吃,白狗承擔」。理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刑事組偵查員,於八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在該分局刑事組,為使涉嫌煙毒罪之吳守仁、林裕商供出販賣毒品情節,竟打傷吳守仁身體及林裕商頭部、胸部等部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判決被付懲戒人連續假藉職務上之機會,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確定之事實,此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三○七九號刑事判決影本及同院⒋⒘南院武刑宙字第二三二七○號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各乙份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雖辯稱僅於圍捕煙毒犯吳守仁遭受其攻擊時,一時氣憤推吳而已,並未打傷吳、林二嫌犯云云,係屬諉卸之詞,難以遽採,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核有違反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義才
委員 胡光華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王文 委員 黃向堅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耿雲卿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王興仁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丁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李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