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7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7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868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順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鄭順謙、○○○(鄭順謙之父)、○○○(鄭順謙之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與本件請求金額相符之維修明細表影本。
三、請提出債權人已賠付第三人 林意倫 新台幣144,700元之證明文件影本(保險法第53條參照)。
四、請提出已賠付第三人林意倫上開金額後,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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