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94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代理人 陳義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明得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聲請狀並無附表,請提出附表內容。
二、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張明得之催告函影本。
三、相對人張明得及債務人 張吳金靜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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