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791號聲請人CIDGreaterChinaVentureCapitalFund111,
L.P.法定代理人StevenChang非訟代理人 邱景睿 律師相對人 許湘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以陳報地址查詢戶政資料查無此人)。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