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120號聲請人 林燦鍠 相對人 陳境翔 (原名: 陳永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記載自到期日起請求,但本票並無到期日之記載)。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120號聲請人 林燦鍠 相對人 陳境翔 (原名: 陳永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記載自到期日起請求,但本票並無到期日之記載)。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