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勞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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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勞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友建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瑋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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