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96號
原   告 佑臻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燕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翌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
2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