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彭士瑋 、彭俊
豪(均為 彭煥坤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
字第30181號),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76,05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8
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3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雅慧